2024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大税种首次完成立法,标志着增值税制度在推进税收法定进程中取得重要成果。作为2024年占全国税收收入38%、收入约6.57万亿元的主体税种,增值税法的实施将对所有纳税人产生深远影响。
一、立法背景与总体框架
增值税法共6章38条,包括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等章节。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
二、20个重大变化要点
1. 征税范围表述统一
将"劳务"并入"服务"范畴,统一表述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加工、修理修配不再单独称为"劳务",统一归类为"服务",税率保持13%不变。
2. 视同销售范围大幅精简
取消以下3类视同销售情形:代销货物、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无偿提供服务。保留范围仅限: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3. 价外税性质明文化
第七条明确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且税额应在凭证上单独列示。这一规定强化了价税分离管理,要求合同与票据必须注明税额。
4.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调整权限上移
标准仍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但调整权收归国务院,财税部门不再自行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5. 简易征收率统一为3%
取消部分项目5%征收率,简易计税项目全部适用3%,简化了计税复杂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6. 混合销售与兼营界定更清晰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新法下,混合销售强调的是"一项交易,多种税率",业务内容是一个整体;兼营则是"多项交易,各自独立",业务可清晰分割。
7. 视同销售价格确认市场化
取消成本利润率核定,一律按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更贴近实际交易原则。发生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8. 进项税抵扣规则优化
第二十二条明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在"用于消费"的基础上增加"直接用于消费"的界定。具体包括: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一变化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范围,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
9. 小规模纳税人放弃优惠更灵活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但小规模纳税人除外。这赋予小规模纳税人更灵活的税收优惠选择权,可随时根据经营需要调整。
10. 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时间明确
视同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交易的当日,强化了时效管理。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11. 电子发票法律地位确立
删除不得开具专票情形,同时明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这标志着电子发票的全面推广进入新阶段。
12. 税务机关获权核定偏高/偏低销售额
新增对"销售额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核定权,与偏低销售额一并纳入监管。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13. 留抵退税制度法定化
第二十一条明确: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这标志着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从政策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成为基本制度。
14. 跨境服务消费地判定标准变化
第四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这一变化标志着判定标准从"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转变为"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对于境外企业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政策上出现了放宽的趋势。
15. 免税项目具体标准授权国务院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9类免征增值税项目,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古旧图书等。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6. 税收优惠制定权明确
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17.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细化
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18. 计税期间调整
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19. 信息共享机制建立
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
20. 过渡期安排
为平稳过渡,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待过渡期结束,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制定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继续执行。
三、实施条例配套完善
2025年8月11日,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施条例包括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等六章五十七条内容,主要对增值税法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对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四、对企业的影响与建议
1. 及时调整合同与开票表述
企业需要复核视同销售与进项抵扣管理,调整合同与开票表述,确保与增值税法要求保持一致。
2. 关注小规模纳税人优惠策略
小规模纳税人应关注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经营需要灵活选择是否放弃优惠。
3. 适应电子发票全面推广
企业应提前适应电子发票全面推广,建立电子发票管理系统。
4. 加强跨境业务税务管理
开展跨境业务的企业需要关注消费地判定标准的变化,及时调整税务处理方式。
5. 完善进项税抵扣管理
企业应建立进项税用途分类台账,准确划分应税与免税项目,对混用资产按比例转出。
增值税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在推进税收法定进程中取得了重要成果,已形成了相应完善的法规体系,为增强税制的确定性、优化营商环境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实施条例保持增值税税制框架稳定,加强与增值税法和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衔接,可进一步增强税制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稳定社会预期。
企业应抓住过渡期,深入学习新法规定,及时调整税务管理策略,确保2026年1月1日新法实施后顺利过渡,合规经营。